
廉租房合同必备15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租房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廉租房合同1出借方:_新龙县审计局
承借方: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制
出 借 方(甲方):新龙县审计局 住 所: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95号邮政编码:626800 联系电话:0836-812212
承 借 方(乙方):住 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 请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孜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该房屋的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概况
甲方将座落于新龙县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借给乙方作为廉租住房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每套50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权属性质
该房屋权属为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三条借赁期限
(一)该房屋借赁期限为壹年,自 20xx 年 6 月 1 日至20xx 年 1 月 1 日止。
(二)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符合继续承借条件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借书面要求,经审核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借赁合同。
第四条 借金及缴付方式
(一)该房屋借金标准为每月 2 元/平方米,月缴交借金为每套¥ 100 元(大写人民币: 壹佰元),乙方应于【每年1月1日前】到【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向甲方缴交借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月借金的 4 %收取滞纳金。
(二)其他缴交方式: 逾期30日未交纳的,可从乙方低保金中扣缴 。
(三)甲方收取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
(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 / 元(大写人民币: / 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二)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三)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房屋公用部分维修等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内维修及水、电、气等费用。 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 20xx 年 6 月 15 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
(三)返还: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臵。
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借用期内,甲方应保证出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1、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2、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7日内进行维修。
3、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修复或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地段;不得在小区内停放机动车辆 。
第八条 房屋的转借
乙方不得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房屋借用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借、转借承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
5、利用承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借的廉借住房居住的;
8、私自买卖房屋的;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私自继承房屋使用权的;
(三)在年审时乙方已经不在属于廉借住房保障对象的。
(四)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五)乙方(申请人)已经死亡的。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遵守《新龙县廉借住房小区管理规定》。
2.乙方必须在每年1月5日前交齐本年度所有房借用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免责,恢复原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相关政策、法规变动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第2项方式解决。
1.提交甘孜州新龙县廉借住房管理部门行政裁决。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经当事各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各方各执壹份,管理部门备案壹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方:
新龙县审计局
代理人: 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日期:20xx 年 6月 1 日 6
廉租房合同2出让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受让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见证人: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甲乙双方应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以协议条款为准,共同遵守。
一、
甲方同意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廉租房一套转让给乙方,房屋坐落在______,面积为______㎡,以¥______元的'价位转让于乙方。
二、
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当日由乙方一次性将上述房屋转让款支付于甲方。
三、
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 ……此处隐藏9681个字……、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甲方如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大中小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欠租违约金=欠租金额×10%×逾期月数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新华街16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530012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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